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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符合以下情况的话,也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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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不一定同时存在。《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第3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雇佣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用者和劳动者在雇佣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是从雇佣之日起建立的。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可以先建立,然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先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在,就是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劳动合同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不管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一直存在。同样,劳动合同无效并不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劳动合同无效,也不会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例如,《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确认无效,劳动者已支付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金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同样,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动合同必须理解为劳动关系),根据第46条获得经济补偿。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确认无效,但劳动关系仍存在,使用者和劳动者必须接受劳动法的强制调整。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是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有效问题,劳动关系无效问题,劳动合同无效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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