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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整体搬迁如果作为非政策性搬迁行为,公司承担的税负包括 1.营业税:公司出让土地房产需要按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该企业应交纳 20000×5%=1000万元 2.增值税,按处置设备收入5000万元的4%减半缴纳增值税 5000×2%=100万元。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 (1)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对于政策性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企业在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时首先要区分政府补助和政府资本性投入,对于政府补助,又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偿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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