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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为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移民局具体职能职责如下: (一)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要求,按审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概算,做好全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协调处理移民历史遗留问题。 (二)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签订移民安置用地权属流转协议,移民后期生产扶持任务,投资包干协议,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合同,负责落实资金管理、移民监督和竣工验收责任制。与项目业主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实施综合监理。 (三)宣传党和国家的移民方针、政策,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移民的思想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 (四)按比较优势原则推荐提供移民安置方案,配合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共同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工作,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移民搬迁设计方案(包括概预算)的论证审查。 (五)编报本行政区内移民安置实施项目及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按要求上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六)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年度计划,完成移民安置任务。 (七)负责移民资金的管理,监督移民资金的使用,并按要求向项目业主编报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统计报表,组织对相关部门、乡镇移民资金的使用审计(包括分解、兑现和结算)。
资产家是经济适用住宅的构成部分,资产家一般只能由公司员工购买,其馀的由政府统一出售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宅困难家庭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宅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公司的土地集资建设住宅。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应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第35条单位集资合合作住宅是经济适用住宅的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宅的相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管理。 第37条公司筹集资金合作建设住宅,在满足本公司低收入住宅困难的家庭购买后,住宅来源仍有少量剩馀,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宅购买条件的家庭销售,或者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作为廉租住宅使用。
房改房又叫作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格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全部产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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