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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办法负责统一实施全国引航员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
申请人被依法吊销引航员服务簿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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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海船甲类一等大副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海港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持有海船甲类一等大副适任证书或者内河船舶一等大副适任证书并且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的,同时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内河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引航机构直接招收的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取得海船甲类一等或者内河船舶一等二副适任证书,同时具有不少于18个月的助理引航资历,可以参加相应类别的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和评估。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引航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引航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引航员应当凭相应的证明材料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注册变更手续。引航员服务的引航机构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变更手续时,还应当提供与原引航机构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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