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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一、二、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引航员服务簿;(二)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三)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四)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引领范围的引航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引航员体格检查按照交通部制定的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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