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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一、二、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引航员服务簿;(二)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三)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
申请引航员考试、评估,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前3个月公布引航员考试、评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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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的,经考试、评估后,有部分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自初次考试、评估的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评估的,所有已考科目和评估项目的成绩失效。
引航员在任职期间发生承担对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进行适任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评估的实际情况要求其重新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引领与其适任证书级别相适应的船舶。发生上述事故后,引航员在发生事故前的本等级引航资历不能作为申请考试、评估的引航资历。引航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引航员注册记录簿或者建立引航员注册管理数据库,记载引航员注册信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每个引航员建立技术档案,反映引航员注册、培训、考试、评估、适任证书、引航资历、安全记录、违法记录等信息,并保持信息的完整、连续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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