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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引航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引航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被依法吊销引航员服务簿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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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引航员服务簿、引航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申请一、二、三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引航员服务簿;(二)符合船舶驾驶员体检要求;(三)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和评估;(四)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安全记录。
引航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引航员注册,并予以公告:(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被依法吊销引航员服务簿的;(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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