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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被依法吊销引航员服务簿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引航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引航员注册,并予以公告:(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被依法吊销引航员服务簿的;(四)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引领范围的引航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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