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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有: 1、表现形式不同,情势变更主要表现为意外事件,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等,不可抗力主要表现为自然灾害; 2、后果...
情势变更法律未做规定,属于不确定概念,故在司法实践中似远较不可抗力复杂,更难以准确把握。但有一点比较明确的是:两者在衡平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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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应作如下区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由此可以看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不同之处主要有: (1)两者构成履行障碍的程度不同。前者已构成履行不能,而后者未达到此程度,仍可能履行,只是在这种情形下其履行极为困难并导致显失公平。 (2)前者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产生损失,即可免责,法院无裁量余地;后者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只是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法院具有公平裁量权。 (3)前者的效力系自然发生,无需人为介入,后者的效力非自然发生,是否构成以及相应效果须取决于法院的裁量。 (4)前者从违约的角度出发,解决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后者从合同效力角度出发,解决的是合同效力是否继续的问题。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中关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规定是这样的: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中关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规定是这样的: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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