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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属于行政许可,大部分情况下,土地证书的发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市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进...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上一部分写到,行政许可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房屋登记和行政许可的登记有什么区别呢?房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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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在当事人都持有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但涉案土地权属证书的颁发部门不同,且无法肯定该权属证书真实有效性的情况下,如政府已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权属调处申请依法立案调查,应当先由政府进行处理。另一方当事人此时以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破产企业名下能否登记土地要看需要看破产企业所选择的破产程序是哪一种以及申请的破产程序是否已经完全清算完成。但是不管选择哪种程序,只要公司破产并且进行了企业注销那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归于消亡,不能再作为法律当中的任何主体还办理任何相关的程序和手续。《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民事纠纷的处理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在土地权属争议中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就属于这种情况。如果当事人调解后事后反悔,应当知道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要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复议前置凡是涉及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没有经过复议的案件,属于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 最终裁决属于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就是说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举证责任就是对案件事实提供证明的义务。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提供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证据,是否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证据,是否滥用职权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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