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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购买房产已经支付了首次付款却尚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如果需要撤回交易,或许可以尝试与售卖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认识来解除交易,但这样做可能...
在购买房屋时,如果已经支付了首付款但尚未签订合同,则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退房权利。如果由于一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商品房买卖协议,则可以参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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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和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买卖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可以达成协议并申明解除商业契约,并同意即时返还首付款项。如果商业合同中未刻意附加任何额外条款赋予某方解除权,则该方无法轻易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继续执行此契约或索求违约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首付款项是否应予退还,取决于合同的具体规定和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和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如果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此外,如果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房屋购买过程中,如果已经签署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仍然有可能实现退房操作,但是需要注意,首次付款将无法全额返还。这是因为定金具有惩戒属性,旨在对违约方施加适当程度的制裁措施。作为公正的社会规则,一旦你与他人达成了交易协议并签署了相关合同,就应该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中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买受人主动提出退房,就等于首先违反了交易合约,因此需要被判定为违约,并受到相应的违约制裁,定金也将不予退还。 如果购房合同中未对退房事件做出具体规定,那么卖方仍然有权要求继续执行合同,而购房者则需要承担拒绝履行合同所需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卖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共有两种情况: 1. 如果购房合同已在房产局备案,就必须注销原购房合同,再与开发商签订变更更名的新购房合同。需要原购房合同本人携带身份证、购房合同和房款收据。 2.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在房产局没有备案,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将合同和首付款收据改为自己的名字。 在第一种情况下,涉及到手续费和税费的问题: (一)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记,只需同房产商协商,将合同注销,以其更名人的名义重新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此种情况不涉及税费。 (二)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拿到交易中心登记,但该商品房未竣工验收,需要到市有关单位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并由开发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时只需支付相关手续费用。 在购房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核实开发商五证,包括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其中,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两证看准确了,一般原则上没有问题。特别是预售许可证,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这也是将来能否办产权证的关键所在。 2. 注意阅读合同条款。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一定要规范。可以到房产局网站上下载打印,自己先审视阅读一遍,待签订合同时要在仔细阅读并认真填写。 3. 明确交房时间、违约责任。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注意延期交房是否有赔偿。确认交房日期,交房日期一定要明确到年月日,不要接受任何抠字眼的不合理条款。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时,依法律规定由违约方支付对方合同总价的1%至5%的违约金。特别要注意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比例问题。 4. 确认计价方式及支付方式条款。看清计价方式与总价款及支付条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每平方米价格,如果包括其他费用(如水暖、煤气的初装费等)应一并列明。该房款是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款?是现金支付还是票据支付等。 5. 确认面积以及面积差异处理。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中明确说明了,如购买的商品房有面积差异,合同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所以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说明后,才能避免出现此类问题。 6. 确认合同条款中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及时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主要研究的地方是开放商的合同的补充这一部分,注意不要伤害自己的利益或者放弃自己的相关的权利,签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也是一个法律行为,因此签约前的了解十分重要。 7. 一定要认准交房日期是否确定。开发商在预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注明交付使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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