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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前置是否能和竞业限制相反?

2021-10-23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由于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必须执行仲裁前的手续。使用者和劳动者因履行离职竞争业限制义务而发生争议,使用者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争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和劳动者要求使用者支付竞争业限制补偿金是典型的劳动争议,必须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使用者以劳动者违反竞争限制义务的同时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为理由提起诉讼时,竞争限制条款可以作为独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存在,不仅仅是劳动合同的构成部分。双方争议属于一般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不受劳动仲裁前程序的限制,使用者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诉讼。因此,对工人违反竞争限制义务同时侵犯商业秘密的,使用者可以在诉讼中选择,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诉讼。《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由于订单、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除名、退休、退休、退休发生的争议(4)由于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劳动报酬、劳动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争议(6)法律、法规定的劳动争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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