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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的,物业和业主只是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对于快递代收业务,因为不是物业合同义务范畴。所以他们不属于代收义务人。但是如果存在代收收费的情况下,...
签收人同意将快递交付物业处丢失是签收人的责任;快递公司未经签收人同意将快递交付物业处丢失是快递公司的责任;物业合同规定,物业有义务收取快递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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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快递是你同意放保安室,那就应该自己有一半责任。其实,你完全可以要求快递另约时间再派送的,因为,快递员每天都是走一样的区域,每天都要过来的。不用急着一时。 当然,能按收款方的意见办,那也是快递公司规定的一个处理方法。如果你本人不同意,那也可去邮政局投诉! 可以跟快递公司私下协商一下,看能不能把自己的损失挽回。如不行就按网规处理! 其实,我也是做快递的,我个人觉得,快件放保安室,快递员应该有放快件时的证明,比如,照片或视频。快件如是收件人强烈要求放保安室的,说过一定要当天领取!那快递员不负责后面的丢失或损坏!还有我做快递时,如果快件价值超50元的我都不会放的。
1、快递签收之后,快递公司和出卖人就已经履行交付责任,没有义务。 2、物业公司签收,如果是根据收件人或者买受人的委托,一般情况下,根据过程程度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委托是无偿委托,委托人没有支付过报酬的,这种情况下只有物业公司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责任由收件人或者买受人自行承担。
如果没有得到同意,快递员擅自将快递放物业造成快递丢失,由快递公司承担。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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