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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同意将快递交付物业处丢失是签收人的责任;快递公司未经签收人同意将快递交付物业处丢失是快递公司的责任;物业合同规定,物业有义务收取快递包...
1、快递签收之后,快递公司和出卖人就已经履行交付责任,没有义务。 2、物业公司签收,如果是根据收件人或者买受人的委托,一般情况下,根据过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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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得到同意,快递员擅自将快递放物业造成快递丢失,由快递公司承担。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没有的,物业和业主只是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对于快递代收业务,因为不是物业合同义务范畴。所以他们不属于代收义务人。但是如果存在代收收费的情况下,就存在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出现快递丢失是需要赔偿的。你描述的情形在民法上称无因管理,如果物业没有尽到适当管理义务,造成本人财产损失的话,构成法定债务的违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物业代收的话,则应由物业承担责任,如果不是,则应由快递员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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