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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法从事交易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返还,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
本办法规定由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出台配套实施办法或者规则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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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XX(以下简称市政府)设定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及其减排义务,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包括碳排放量化、报告、核查,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和交易以及履约。
管控单位拒绝提交碳排放报告或者不足额履行配额履约义务的,除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外,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主管部门将管控单位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并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二)相关职能部门取消管控单位正在享受的所有财政资金资助,五年内不得批准管控单位取得本市任何财政资助;(三)管控单位为市、区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将管控单位的违规行为通报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相关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碳排放控制责任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
交易参与方开展交易活动应当缴纳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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