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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每年度可以按照预先设定的规模和条件从市场回购配额,以减少市场供给、稳定市场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度回购的配额数量不得高于当年度有效配额数量的百分之十。配额回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XX(以下简称市政府)设定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及其减排义务,碳排放单位通过市场机制履行义务的碳排放控制机制,包括碳排放量化、报告、核查,碳排放配额的分配和交易以及履约。
管控单位拒绝提交碳排放报告或者不足额履行配额履约义务的,除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外,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主管部门将管控单位的信用信息提供给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并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二)相关职能部门取消管控单位正在享受的所有财政资金资助,五年内不得批准管控单位取得本市任何财政资助;(三)管控单位为市、区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将管控单位的违规行为通报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相关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将碳排放控制责任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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