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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由XX(以下简称市政府)设定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
管控单位拒绝提交碳排放报告或者不足额履行配额履约义务的,除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外,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主管部门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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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交易主体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法从事交易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返还,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其他交易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控排企业和单位的年度配额,由XX根据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企业历史排放水平,采用基准线法、历史排放法等方法确定。
每年6月20日前,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上年度实际碳排放量,完成配额清缴工作,并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注销。企业年度剩余配额可以在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用于配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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