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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时股东的权益

2025-02-02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并履行出资义务,则在公司破产时股东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或未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破产时股东需要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然而,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则法律规定可能会对此类情况进行特殊处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时,需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和管理人,并在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被称为破产人,其财产被称为破产财产。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则被称为破产债权

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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