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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征收程序; 2、发布征地通告; 3、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两条例》对城市房屋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只有严格执行,才能圆满完成拆迁。一般而言,工作步骤如下:(一)拆迁人申领许可证。(二)房屋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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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程序如下: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做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5、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裁决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拆迁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根据国防、外交、交通、文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旧城改造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征收范围,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政府行为。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为例,程序主要包括:1。调查核实。拆迁人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应先到派出所和房管站复制征地范围内的人口和财产,并按表格逐一登记,上门核实。 二是作出征收决定。为确保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三.发布征收公告。 征收决定一经作出,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同时做好房屋拆迁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四是拆迁评估。被拆迁人应当选择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测量和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五.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区关于安置和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和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6、实施拆除。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及时拆除空置房屋。
首先,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再次,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其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其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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