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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林业局《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1.流出方有权处分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可以依法流...
专家回复:“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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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意见》规定“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根据法律规定,集体林地应当实行承包经营制度,但是,考虑到全国各地林业生产经营状况差异较大的情况,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意见》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这部分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允许流转,同时设定了三个条件:一是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保障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和优先承包权;二是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体现大多数成员的意愿;三是流转的收益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维护成员的利益。此外,集体林权流转还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1、侵犯的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除了侵犯制度,还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林木所有权,而且往往是珍贵树木,滥伐林木罪是侵犯国家对采伐林木的管理制度;2、犯罪方式不同,盗伐要求秘密方式,滥伐可以公然进行。
两者有本质区别:1。犯罪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采伐林木的管理制度,是复杂的对象;而且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属于简单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客观上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但不按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随意采伐拥有所有权的林木或其他林木的行为;盗伐林木纯属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无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本身就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三是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直接故意,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四是犯罪主体不同。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罪的主体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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