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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事实婚姻:(1)首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如果事实婚姻是在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符合结婚条件的,否则只是同居。(2)事实婚...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没有履行法律手续就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违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或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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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目前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通常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而一起生活的,仅仅可以认定为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如果此时双方不想继续在一起的,仅仅需要通过自动解除并就相关的同居财产进行划分即可,不需要进行离婚登记办理。关于解除同居关系而进行的财产分割,具体可以有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诉进行解决。
法律上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分为几个阶段,这也是中国婚姻法发展过程中对是事实婚姻态度的改变。 在1984年8月4日以前,我国对事实婚姻持保护态度,认为这符合男女双方的共同意愿,只要是男女双方的共同意愿,都应该加以保护,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加以处理。如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在规定结婚须到区苏维埃进行登记,同时又规定:“凡男女实行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结婚论。” 第二个时期是1984年8月30日最高院发出《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指出事实婚姻的违法性,同时对事实婚姻作出限制性解释。解释中表明起诉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除了这种情况都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个时期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发布标示了事实婚姻的彻底违法性,也是婚姻法彻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转折点。至此事实婚姻再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直到2001年4月8日起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另外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形成事实婚姻的在处理上依然按照1994年以前的婚姻法进行处理。 相对而言,我国现如今还算是承认事实婚姻,这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婚姻形态,因而新婚姻法事实婚姻也是可以办理离婚的。但如果男女之间只是同居关系,而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话,此时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的,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案件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即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如互负抚养义务;双方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等。 2、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在处理上应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首先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样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判决不准离婚。 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注意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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