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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怎么处理事实婚姻?

2021-05-28
法律上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分为几个阶段,这也是中国婚姻法发展过程中对是事实婚姻态度的改变。 在1984年8月4日以前,我国对事实婚姻持保护态度,认为这符合男女双方的共同意愿,只要是男女双方的共同意愿,都应该加以保护,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加以处理。如1934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在规定结婚须到区苏维埃进行登记,同时又规定:“凡男女实行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结婚论。” 第二个时期是1984年8月30日最高院发出《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指出事实婚姻的违法性,同时对事实婚姻作出限制性解释。解释中表明起诉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除了这种情况都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个时期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发布标示了事实婚姻的彻底违法性,也是婚姻法彻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转折点。至此事实婚姻再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直到2001年4月8日起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另外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形成事实婚姻的在处理上依然按照1994年以前的婚姻法进行处理。 相对而言,我国现如今还算是承认事实婚姻,这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婚姻形态,因而新婚姻法事实婚姻也是可以办理离婚的。但如果男女之间只是同居关系,而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话,此时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离婚的,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案件的。

相关法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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