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生孩子不一定是事实婚姻。如果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就是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
法律上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分为几个阶段,这也是中国婚姻法发展过程中对是事实婚姻态度的改变。在1984年8月4日以前,我国对事实婚姻持保护态度,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需要重新登记结婚,否则不认定为事实婚姻。
关于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我国法学界争执的一个焦点,有四种主张: 1、承认主义:因为事实婚姻在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考虑到婚姻涉及到男女双方、家庭和子女的利益。从社会发展的趋势看,“为子女利益着想”,对事实婚姻的承认也就是理所应当的。 2、不承认主义: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 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从这项规定就可以看出,从1994年2月1日起,我国就绝对不承认事实婚姻了。无论具备什么条件,只要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的手续,该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相对承认主义:《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施行的)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该项司法解释说明了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于其中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只要双方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先告之补办婚姻登记。否则,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也就是说中国现在采用的是相对承认主义。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本质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男女关系。事实婚姻有四个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的本质要求;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外人也认为是夫妻;第三,1994年2月1日前开始同居;第四,没有结婚登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2人已浏览
124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2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