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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认定为事实婚姻。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
事实婚姻的认定:(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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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前,未办理婚姻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视为事实婚姻。所谓婚姻的本质要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需的条件,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了,1994年2月新婚姻法颁布后就取消事实婚姻了没有结婚证的法律不予保护新的《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也就是说,现在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另,对于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法释200130号)规定: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而关于事实婚姻是否可认定重婚罪的情况与上述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法复199410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所以现在谈事实婚姻应分别情况,也就是说,在民法上除94年2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而在刑法上一直是“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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