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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认定为事实婚姻。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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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前,未办理婚姻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视为事实婚姻。所谓婚姻的本质要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需的条件,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事实婚姻可依据以下几点进行认定: (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 (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两性结合。 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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