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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
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需要重新登记结婚,否则不认定为事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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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已经失败,民法典仍然有事实婚姻。但事实婚姻只能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特殊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有区别,具体为: 1、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 2、合法的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夫妻双方即享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事实婚姻的双方却不享有这种确切的人身关系; 3、合法婚姻夫妻双方分别为对方的第一继承人,事实婚姻不享有此种继承权。
在我国新婚姻法中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现在被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 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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