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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
主要是指男女之间满足的要件,但是却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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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指男女之间满足的要件,但是却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因此,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其次,在1994年2月1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补办结婚登记是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裁定或应判决准予离婚。 (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适用婚姻法第36条至第42条的有关规定
解除事实婚姻:(1)首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如果事实婚姻是在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符合结婚条件的,否则只是同居。(2)事实婚姻的,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3)如果只是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如对财产或子女的监护权、监护费有争议,可向法院起诉,但无精神补偿。
只限于1994年2月1日前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构成事实婚姻的,可确认其婚姻效力,不必非要补办结婚登记。其次,我国法律采用承认补办登记具有溯及力原则,即1994年2月1日后未经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当事人补办了,其婚姻转化为有效的婚姻。否则,视为同居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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