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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
主要是指男女之间满足的要件,但是却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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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 2.只要是重婚,无论表面上是什么形态,都是我国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严重破坏,不仅要受到法律的禁止,而且还将受到刑事制裁。那种认为两个事实婚姻不构成重婚罪的看法是错误的。因此,两个同时成立的事实婚姻,仍然构成重婚,是法律所禁止的。
如果是1942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离婚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当事人之间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满足离婚条件就可以离婚。如果是在这之后的,只需要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因为当事人属于同居关系。
主要是指男女之间满足的要件,但是却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因此,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其次,在1994年2月1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补办结婚登记是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裁定或应判决准予离婚。 (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适用婚姻法第36条至第42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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