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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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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也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所以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劳动力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机构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由于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直接招用员工提供的劳动并无实质差别,故《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直接招用的员工同工同酬。如果用工单位没有同类岗位的其他劳动者,则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不能由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用工单位自行约定,而是要根据社会水平,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所以在实施条例颁布之后,劳动者再被派遣的,工龄仍然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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