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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义务的,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第十三条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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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监察部门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政府机关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政府公报;(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和各政府部门专业网站;(三)档案馆;(四)现行文件查阅中心;XX;(六)政府设置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共信息亭的电子查询系统等公共信息终端;(七)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设立的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开栏等场所或设施;(八)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九)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依据本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应当通过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予以公开,也可以通过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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