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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属信息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公开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政府机关是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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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1.政府规章、各级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2.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实施情况;3.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等;4.项目及收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监督投诉渠道;5.行政执法依据、主体、人员、程序、结果、投诉渠道等情况。(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2.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3.土地征用、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1.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中标及工程进度情况;2.政府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1.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2.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动情况;3.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下列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件、权利人同意公开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的书面证明、向政府机关提交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请:(一)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但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二)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应当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新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政府机关提交申请。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阶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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