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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政府机关是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阶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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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目录的;(三)违反本规定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的规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七)违反保密规定的;(八)违反规定收费的;(九)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各级政府机关信息公开义务人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义务的,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在接到公开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履行公开义务。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给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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