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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第28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10
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政府公报;(二)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和各政府部门专业网站;(三)档案馆;(四)现行文件查阅中心;XX;(六)政府设置的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共信息亭的电子查询系统等公共信息终端;(七)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设立的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开栏等场所或设施;(八)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九)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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