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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18条规定内容?

2022-09-1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下列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件、权利人同意公开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的书面证明、向政府机关提交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请:(一)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但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二)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应当创造条件,通过采用网上认定身份的新技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政府机关提交申请。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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