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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都去外国结婚、离婚,那么是不是外国法院做的离婚判决,我们国家都会承认吗? 对在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并不是我国法院都给予承认。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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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现在很多人在国外结婚离婚,是外国法院做的离婚判决,我们国家承认吗? 我国法院不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1、判决尚未具有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被合法传唤的情况下做出的。;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时没有以任何方式通知离婚当事人。4、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的判决已经得到我国法院的认可;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如果没有上述情况,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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