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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法院不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书

2023-02-23 89人已浏览
  • 王雨昕律师

    王雨昕律师团队负责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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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在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并不是我国法院都给予承认。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时,没有通过任何方式通知离婚当事人。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的;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有上述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法律依据
《法释(200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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