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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
根据《民事诉讼法》、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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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既可以在我国起诉,也可以在受理此离婚案件的外国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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