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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二...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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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由此可见,虽然最重要的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只能作为参考。其次,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
故意伤害赔偿的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民事赔偿应当以民法的规定来定,赔偿范围为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构成残疾了,还包括残疾补助金,残疾人生活器具费以及受害人所抚养家属的抚养费,另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不过这个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仅有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常见需要赔偿营养费的情形: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等; (4)其它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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