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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带薪年休假制度目的:为规范集团公司对员工带薪年休假的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制定了,结合本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员工。第三条定义: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除由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不休且做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1)如果用人单位想免除支付未休带薪年假的义务,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放弃休带薪年假,且应当是书面证据。 2)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一般应当在当年度支付,否则就可能构成拖欠职工的工资的行为。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带薪年假一般应在一个年度内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保留同意的证据。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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