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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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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嫁出去的女儿在婆家方没有取得土地承包权,应参与村里的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二、如果在婆家方取得了土地承包权,则不能参与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三、如果户口迁出了,而村里制定的的分配方案按户籍人口分配,则失去了参与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的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你和刘某在刘某的父母开办的饭店工作,没有领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小店的赢利均未进行分配,这些赢利视为刘某父母和你、刘某的共同财产,你和刘某应分得的部分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但不得对小店要求分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你和刘某是在2005年5月同居生活,未办结婚手续,你和刘某是同居关系。对于同居关系的财产处理,不适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间的财产规定。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平均分配。你和刘某同居期间,在刘某父母的小店工作,未领取任何报酬,其应得的收入用于小店的经营,你们参与了刘某父母小店的经营,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润,应是你、刘某和刘某父母的一般共同财产,从中分割出来的财产,是你们同居的共同收入,你有权要求分割。但这些利润不是对小店的投资,小店是刘某父母的财产,因此,你不能要求对小店进行分配。
参与人与宅基地使用权人是什么关系这是回答你的关键,请你补充说明,或者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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