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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薪补偿标准:《企业员工带薪年薪实施方法》第15条第2款规定,使用者不安排员工年薪,不按条例和本方法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权命令期限不予纠正的,除了命令使用者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外,使用者还必须根据未休假工资报酬的金额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拒绝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根据《实施办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未安排员工年薪的,应按日薪的300%支付年薪。但是,计算日薪时,必须按未休假时间所属年度的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未支付未休假工资的报酬经劳动行政部门命令修正后仍未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假工资的两倍作为补偿金,即应支付正常日工资的600%。但是根据《年休假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如果员工自愿放弃年薪,有书面证据,使用者可以不支付年薪。
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而对职工应休而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而不是事后用补休方式来代替。至于一些单位采取的集体旅游、发放物资等方式,它们更接近于单位福利,也不能代替带薪年休假。
而对于放弃年休假后的补偿问题,该办法第十条亦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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