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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属于人身损害里面的赔偿项目,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是工伤保险补偿的项目,停工留薪期和误工费根本是两码事,误工费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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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误工费赔偿与停工留薪期工资虽基于不同的法律规定,但从作用来看,两者均系对劳动者因遭受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的补偿。那么,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和误工费能兼得吗?通常是不能兼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明确: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可见,因第三人侵权致工伤,劳动者既可向侵权的第三人主张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民事法规和保险法规各自从人身损害和社会保险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从而使工伤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双重性质,劳动者同时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
1、已经工伤认定,还没有进行伤残鉴定的,正常情况下,仍在医疗期内的。医疗终结日期,一般在劳动能力鉴定的时侯,会写在鉴定报告上面的。 2、地方停工留薪的目录只是一个参考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那个规定的范围的,一般地方规定时间是足够恢复的。
两者责任主体不同。停工留薪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责任主体是用人企业,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而误工费是针对侵权人而言的一个概念,属于民事赔偿范围。举例:甲在上班途中被机动车驾驶人乙伤害,造成甲住院休养,则甲所在公司应按工伤保险规定支付甲停工留薪期工资,甲也可要求乙支付自己的误工费。这样员工的利益能得到双重保障,至于两者是否可以兼得,目前存在争议。本人倾向只能得其一,因为误工费顾名思义属于对误工造成收入减少的补偿,如果通过工伤保险员工收入并没有减少,则不应再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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