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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申请人在劳动仲裁开庭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
1)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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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到庭,并且双方要进行质证和辩论,详细法律条款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我国仲裁法相关条款规定: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视为撤销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可以缺席裁决。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前五天书面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和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三天要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送达当事人,这是因为,提前通知可以使当事人有比较充分的准备,按时参加仲裁;如因故不能来的也可以及时说明情况,以便协商改变日期,使仲裁工作顺利进行。若仲裁庭违反上述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出庭,其责任由仲裁庭承担。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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