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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是否向你阅读或公示过规章制度,其中规定过请假多少天将被除名。没有此类规定并未经协商,单方面辞退员工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按规定应该支付5个半月的平均工资(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不清楚具体数字与1万差多少,差的多的话你可以拒绝,差的不多还是协商解决为好。 3、你无需打什么自愿辞职报告,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愿意的话就通知单位一下,反之单位也可以这样做。 如果单位执意除名,你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公正的仲裁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裁定的。
如果是一个正规的公司的话,一般简历啦、信息造假的话,这都属于比较重大的欺骗行为,公司规定应该都是按解除合同,辞退为主的。 当然企业情况也是不一样的,也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你也可以进行辩解的。
只要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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