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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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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根据规定,五级伤残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16个月的工资;同时单位应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如果不能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工伤津贴;如果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单位应支付10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50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话,那就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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