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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离婚案件的受理与协商处理有哪些规定,涉台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

2022-02-12
(一)台湾居民从台湾提交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证明。如果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有怀疑,可以参照1993年《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通过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台湾地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办理。(二)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应以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三)对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的采信:在我国大陆无住所的台湾地区当事人从台湾地区寄交或者托交的有关诉讼材料,应当经台湾当地的公证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民间组织、律师出具证明,个人可以由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对于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如何认定,则应当依《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和司法部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此外,台湾当事人也可以通过香港、澳门当事人采用的办法办理公证事宜。台湾地区诉讼文书认定的事实对大陆地区法院一般不具有预决的效力。但当事人对已为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无需举证。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的,则不能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于香港、澳门地区法院的诉讼文书确认的事实,亦照此原则办理。(四)外法域法律的查明方面:涉台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有关当事人选择适用台湾地区法律的,人民法院在引用时不得使用“中华民国”的称呼,而应当称之为“台湾地区某某法”。如果应当适用的台湾地区的法律对有关问题未做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则适用内地的有关法律规定。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应当坚持以下原则:第一,限于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法律;第二,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第三,不违反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涉港澳台诉讼中,外法域法律的查明只有当事人提供和法律专家提供这两种方式。法律专家提供的外国法,仍需要进行质证。经过质证仍不能确定的,案件由合议庭根据案件事实及提供的外法域的法律自由裁量。必要时,适用大陆地区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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