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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组成三人合议庭的,可以由法官一人与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二人与人民陪审员一人组成合议庭。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
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不论是组成三人合议庭还是组成七人合议庭,均应由法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法第2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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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审理时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限定的陪审员参加审理的一审案件,应作限缩性解释:第一、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必须是适用一审普通流程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流程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二、适用一审普通流程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必须是初审案件。据此,法院审理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由陪审员参加审理,不符合法律限定的精神。扩展资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是这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完善人民陪审制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改革试点地区也在逐步探索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2018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就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作了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三人合议庭审判案件不区分法律审与事实审,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区分法律审与事实审。换言之,在三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对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均参加审判和表决,与法官具有同等的职权,但在七人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对事实问题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但对法律问题不参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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