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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审理时能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组成?

2022-10-07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审理时不能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限定的陪审员参加审理的一审案件,应作限缩性解释:第一、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必须是适用一审普通流程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流程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不能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理。第二、适用一审普通流程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必须是初审案件。据此,法院审理再审发回重审案件由陪审员参加审理,不符合法律限定的精神。扩展资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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