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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
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陪审员参加审理的一审案件,应作限缩性解释:第一、陪审员参加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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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案件开庭的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发还重审的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三个月结案。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
刑事案件也有难易程度,是否需要合议庭合议,按法院适用的审判程序不同而不同: 1、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作出判决,不需要合议庭合议。 2、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需要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经过合议后作出判决。 3、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一般在开庭结束后,十日内作出判决并送达给被告人。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采取法定的形式所组成的审理案件的组织。 合议庭组成人员---按照案件的审级不同而有所区别。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组成人数---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2、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陪审员从年满23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中选举产生,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被选举为陪审员。陪审员在合议庭中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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