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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四劳动者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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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施工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实行联合检查,并采用定期检查、随时抽查的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等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频次等,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信访人不得有下列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一)占据接待场所;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和婴幼儿弃置于接待场所;经受理完毕,在公布的接待时间之外仍滞留于接待场所;(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煽动信访人闹事;胁迫他人参加信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鼓动他人信访;(三)威胁、诽谤、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公共设施、公共财物;(四)扬言放火、爆炸、投毒、凶杀或者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危害公共安全、他人人身安全;投寄不明物质,制造恐怖气氛;(五)其他妨碍信访秩序和影响他人信访权利的行为。禁止以信访为名,从事下列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一)向境内外媒体或者各类组织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二)拦截公务用车;堵塞交通,妨碍交通管理秩序;(三)以进入住宅或者其他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四)封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干扰工作秩序;(五)其他妨碍工作秩序、社会秩序的活动。
信访人有权提出下列信访事项:(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二)检举、揭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三)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申诉、控告;(四)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五)其他信访事项。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三)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四)向办理机关查询与其有关的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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